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有:
1、依法组成清算组;
2、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;
3、制订清算方案;
4、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;
5、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;
6、收取公司债权,清偿公司债务;
7、分配公司剩余财产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
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
(一)项、第
(二)项、第
(四)项、第
(五)项规定而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,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,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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